《关于积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做好稳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及配套实施细则官方解读(摘选)
为有效应对疫情影响,助力企业复工复产,稳定就业局势,近日,青岛市政府下发了《关于积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做好稳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青政发〔2020〕6号),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同步出台《关于贯彻青政发〔2020〕6号文件加快落实稳就业政策的通知》(青人社发〔2020〕10号),对有关政策制定了实施细则,现就新文件所涉及20项政策解读如下。
政策一: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
对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在青岛行政区域内从事灵活性就业并按规定进行灵活就业登记,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
【补贴标准】
按其实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2/3给予补贴,每人每月最高不超过500元,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
【申报流程】
个人登录青岛就业网,依次点击“我要办事—个人业务—灵活就业登记及社保补贴申请”,凭账户和密码登陆,按系统提示填报申请信息,对申报信息真实性做出承诺,点击“提交”。
【咨询电话】
青岛市就业服务中心就业援助处 0532-83668928
政策二:就业见习补贴
将派遣期内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纳入就业见习补贴范围,对我市经认定的见习基地,组织派遣期内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及16-24 周岁失业青年参加3—12个月的就业见习,支付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基本生活费并为见习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可按规定申领享受就业见习补贴。其中,派遣期内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是指,未在山东高校毕业生就业信息网登记就业(含签约就业、劳动合同就业、灵活就业),且在青岛行政区域内未办理过就业登记、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的派遣期内高校毕业生16-24 周岁失业青年,是指年满16-24周岁(含本数)且在青岛行政区域内进行失业登记的人员。
【补贴标准】
由见习基地注册登记地区(市)按照见习期间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60%给予见习基地就业见习补贴。其中,对见习期满留用率达到70%以上的,见习补贴比例提高10个百分点;对近三年每年度见习人员30人以上且见习期满留用率70%以上的,见习补贴标准可提高到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
【申报流程】
就业见习补贴申领实行“零跑腿”,全程通过青岛人才网办理。具体办理流程仍按照《关于实施青岛市青年见习计划有关问题的通知》(青人社字〔2019〕33号)有关规定执行。
【其他事项】
见习人员参加就业见习满3个月后,第4个月起见习基地可与见习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继续享受就业见习补贴至见习协议规定的见习期满。对因疫情影响见习暂时中断的,相应延长见习单位补贴期限。
【咨询电话】
青岛市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 0532-66711836
政策三:一次性创业补贴
法定劳动年龄内的登记失业人员、大中专毕业生、技工院校毕业生、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解聘备案人员以及在本市用人单位连续参加城镇职工社会保险6个月及以上且创办创业实体后6个月内与原单位办理解聘备案、将就业及社保关系转移至申领补贴创业实体的人员,可按规定申领一次性创业补贴。同一个创业实体(以社会统一信用代码为准,下同)或同一个创业者只能享受一次。其中,对创办小微企业的,人员范围扩大到法定劳动年龄内各类人员。
符合条件的创业者应在青岛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创业实体,须取得营业执照等有效资质,申请一次性创业补贴时,创业者应办理就业登记并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6个月及以上,申领补贴人员,须为创业实体的法定代表人或个体工商户负责人。
【补贴标准】
一次性创业补贴标准为1万元,其中,对创办小微企业的创业者,补贴标准提高到1.2万元;对小微企业吸纳就业3人及以上(不含创业者本人)且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6个月及以上的,补贴标准提高到3万元。
【申领程序】
创业实体通过青岛就业网网上申请或到青岛行政区域内任一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现场申请,上传或提交申请人身份证、毕业证书等相关材料,由注册地街道(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中心负责初审,区(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负责确认,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批后,将补贴资金发放至创业实体当前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的银行账户。对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开立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银行账户的,可将补贴资金拨付至创业者社会保障卡银行账户。
【咨询电话】
青岛市就业服务中心创业服务处0532-83668967
政策四:创业担保贷款
对法定劳动年龄内创业者,在青岛行政区域内创办各类创业实体(含社会团体、事务所等),持有有效注册登记证明,符合条件的可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其中,创办社会团体、事务所等创业实体的创业者,参照创办企业申领程序进行受理审核。
从2018年1月1日起,符合条件的下列人员可按规定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
(1)大中专毕业生;
(2)高级技工学校、技师学院毕业生;
(3)登记失业人员;
(4)返乡农民工;
(5)未就业军队退役人员、就业困难人员、未就业随军家属;
(6)本市户籍化解过剩产能企业所涉及的分流职工、有劳动能力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员、符合条件的网络商户;
(7)家庭服务机构创办者;
(8)农村自主创业农民,失地农民;
(9)在本市用人单位连续参加城镇职工社会保险6个月以上,在青岛行政区域内创办创业实体后6个月内与原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关系的人员;
(10)本市户籍与用人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并办理解聘备案的人员。
【贷款额度】
从事个体经营的,可申请最高15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创办企业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可申请最高45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贷款额度由经办创业担保贷款业务的银行会同担保机构根据申请人从事行业、经营状况、还款能力、吸纳就业人数、项目评估和反担保等情况确定。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对2017年12月31日前申请创业担保贷款的创业者,按期还本付息后可申请剩余期限的再次贷款,但贷款期限累计不超过3年。
贷款额度在15万元以上的,至少吸纳1名本市户籍城乡登记失业人员或高校毕业生就业;贷款额度在30万元以上的,至少吸纳2名本市户籍城乡登记失业人员或高校毕业生就业;企业(单位)须与吸纳就业人员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
合伙创业或组织起来共同创业,且合伙人、组织成员均符合借款人条件的,按照每个创业主体借款人最多不超过(含)3名合伙人,每人最高不超过15万元的标准,可申请不超过45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合伙人、组织成员须为青人社规〔2018〕8号文件、青人社规〔2019〕11号文件确定的申领创业担保贷款人员范围。
【申报材料】
1.申请人身份证;
2.退役军人提供自主择业军转干部证或民政部门出具的自谋职业证,高校毕业生提供毕业证,休学创业大学生提供学生证。
【申报流程】
可通过以下两种方式办理:
1.网上办理。申请人登录青岛就业网,依次点击“网上办事-个人业务-创业扶持-创业担保贷款申报”模块,凭个人用户名和密码登录。由申请人对申报材料进行真实性承诺。信息录入确认无误后按系统提示扫描上传所需材料。
2.现场申请。申请人可持所需材料到青岛行政区域内任一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现场办理。
【咨询电话】
青岛市就业服务中心创业服务处0532-83668967
政策五:毕业学年大学生在青落户
1.在青普通高校统招全日制专科、本科学历层次在校大学生,研究生学历层次在校大学生;
2.国内普通高校统招全日制专科、本科学历层次毕业学年在校大学生,研究生学历层次毕业学年在校大学生;
3.在国(境)外高等院校留学的专科及以上学历层次毕业学年在校大学生(就读高校参考国家教育部教育涉外监管信息网公布的外国高等学校名单)。
在青高校在校大学生(含毕业学年),可申请在所在院校的学生集体户落户;本市以外(含国、境外)高校毕业学年在校大学生,可依次选择在本人合法固定住所、亲属(指父母、配偶)家庭户和市人才集体户落户。
【申报流程】
学籍确认。符合条件拟落户的大学生登录“青岛人才网”或关注“青岛人才”微信公众号,点击“青岛人社·学历汇”,进入学历学籍信息采集平台,根据提示填写相关信息。其中,国内高校大学生上传《教育部学籍在线验证报告》、身份证原件照片,由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给予确认;国(境)外大学生上传所在院校出具的毕业学年在校大学生证明(附中文翻译件)、出入境管理局出具的《出入境记录查询结果》和身份证原件照片,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给予确认。
资格审核。大学生完成学籍信息确认后,通过“青岛人才网”或“青岛人才”微信公众号,点击“先落户后就业”模块,选择“学历学位人才”,并填写相关信息后提交申请。落户资格审核通过后,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将审核通过的人员名单和相关材料通过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交换平台共享给市公安局。
户口迁移。1.资格审核通过的在青高校在校大学生,向所在院校提出落户申请,由所在院校登记制作花名册(按入学时间分类登记)、收集学生居民户口簿(复印件),报院校学生集体户所在地派出所审核,派出所根据落户资格审核名单核实,符合条件的开具准迁证,省内户籍大学生通过网上推送准予迁入信息。准予迁入落户的,由所在院校收集大学生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本人内页)或集体户口登记卡、户口迁移证,统一到学生集体户所在地派出所办理落户手续。2.资格审核通过的本市以外(含国、境外)高校毕业学年在校大学生,根据公安落户办理指南,可持相关材料依次选择在本人合法固定住所、亲属(指父母、配偶)家庭户和市人才集体户落户。
【咨询电话】
青岛市民生服务热线0532-12333